原标题:蹭大IP热度, 花千骨 的经历说明:这样的同人,侵权! 如今,无论是文学、动漫、影视、游戏……一个IP火了之后,总会衍生出不少同人作品,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原作品。然而,用同人作品牟利则可能涉及侵权。海淀法院近日判决, 飞卢小说网 赔偿 晋江文学 81010元,正是因为 花千骨 的同人作品。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其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签约作者Fresh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经营,并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花千骨 作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随着《花千骨》版权的不断开发,该名称已经成为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晋江公司认为,被告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 飞卢小说网 ,与原告属同业竞争者,而在 飞卢小说网 上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中,100多部作品名称含有 花千骨 字样。晋江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张《花千骨》为知名作品,也无证据。而且,《花千骨》借电视剧热销,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 法院审理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而且,《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于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版的相应图书销量显著,该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因此, 花千骨 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度较高,故 花千骨 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于 飞卢小说网 中9部名称中包含 花千骨 的A级签约作品,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共同提供且共获收益,二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余98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择优筛选签约范围,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响力、腾飞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期间等因素,判决腾飞克公司于 飞卢小说网 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花千骨纠纷案:蹭大 IP 热度的同人,侵权!
近日,一起涉及《花千骨》同人作品的侵权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同人作品版权问题的讨论。
《花千骨》是一部备受欢迎的古装玄幻剧,其故事情节和角色形象深受观众喜爱。然而,一些同人作者在创作《花千骨》同人作品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剧的角色形象、剧情设定等元素,以此吸引读者和观众。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剧的版权,也损害了原剧的商业利益。
在这起纠纷案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其创作的同人作品中使用了《花千骨》的角色形象和剧情设定,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方则辩称其作品是基于对原剧的喜爱和二次创作,不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侵权成立,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等。这一判决结果表明,同人作品的创作也需要遵守版权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原剧的版权。
同人作品作为一种二次创作形式,在丰富了文化市场的同时,也需要注意版权问题。同人作者应该尊重原剧的版权,不得擅自使用原剧的角色形象、剧情设定等元素。同时,原剧制作方也应该加强对同人作品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花千骨纠纷案提醒我们,无论是同人作品还是其他形式的创作,都需要尊重版权,遵守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观众和读者带来更多优秀的作品。福建logo版权申请加急版权登记注册版权注册登记福建作品版权登记国家版权登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