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搭建网站发布影视作品,并以此牟利,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 2020年5月以来,陆某通过租用服务器搭建了10个影视网站,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12万部(集)影视作品上线至其影视网站,供网站访问者随时在线点播,其中包括一些春节档的热映影片。其间,陆某通过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网站设置涉黄、涉赌广告,以此收取广告费,共获利148万余元。季某和方某则为陆某提供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和技术维护等服务,累计收取费用共计6990余元。 2024年3月,陆某、季某和方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16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方某、季某明知他人存在侵权目的仍提供帮助,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陆某等三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后,依法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不等罚金。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陆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得侵权门槛大大降低,影视作品在互联网领域频频被侵权、偷录、盗播,侵蚀了影视行业的健康肌体。因此,司法层面有必要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 三合一 审判机制优势,积极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推动 刑民 双管齐下。一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形成有力震慑,筑牢影视版权司法保护的堤坝;另一方面,通过 刑民 同步处理,一并解决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努力破解权利人维权困境,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
## 搭建网站发布 12 万部未经授权影视作品获刑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网络视频相关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 年至 2021 年 6 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XX 影视”BT 种子网站及“XX 论坛”APP,非法获取《中国惊奇先生》等影视作品链接 2.7 万余条,并将其中 1.2 万余部影视作品链接放置在“XX 影视”BT 种子网站上供会员点击链接下载,通过在网站投放广告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上述影视作品中共有 12 万余部影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