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加开放灵活的版权保护规则应对技术挑战
2024-09-14
在新技术语境下,信息存储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平台能够处理海量的数据和信息,但这也为侵权内容的存储和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重庆召开的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就 信息存储技术与版权责任 议题展开研讨,围绕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和版权保护的关键环节,是否需要承担起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如何加强版权保护机制建设和技术应用创新,为版权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进行深入交流。  法律与科技交织带来复杂情景   网络平台在享受技术发展优势的同时,需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细化规则、技术创新和法律完善等途径,共同促进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 在北京大学教授刘银良看来,网络平台功能多元,不仅是信息交流的中心,也承载着一定的社会责任。然而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网络平台扮演多重角色,其权利与责任也较为复杂,涉及直接侵权以及帮助侵权、诱导侵权等间接侵权情形,对于帮助侵权,应区分不同场景,细化法律责任。鉴于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当法律赋予权利人相应权利的同时,通常也要求其承担相应义务。基于同样的逻辑,当赋予平台更高义务的时候,事实上同时赋予平台更高的权利乃至权力,以至于平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公众的表达,所以权利与义务的赋予均应审慎。  浙江大学教授张伟君表示,云存储技术的多功能性和秒传、相同数据合并存储等技术特性,在提升用户体验和存储效率的同时,也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带来了新挑战。这些技术模糊了存储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之间的界限,使得在判断有些服务功能,特别是秒传式离线下载,是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时需深入分析技术原理和用户行为。最近在广东高院对于百度网盘侵害视听作品《食为奴》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中,通过技术分析确认用户在通过百度网盘进行离线下载时,网盘和下载链接指向的第三方网站之间存在真实的数据传输,因此,即便在相同数据合并存储技术的作用下,用户获得的作品是来自网盘上已经存储的目标文件,但法院倾向于认为第三方网站是传播源,百度未直接实施传播行为。同时,针对未经许可的用户分享行为,法院认为存储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合格的警告或通知后,不仅有义务断开分享链接,而且有义务屏蔽涉案作品的分享链接,但无须删除网盘上的涉案作品,也无须屏蔽该作品的秒传、离线下载等功能。  不同场景对应不同侵权责任  从网盘到云盘,网络存储技术经历了显著变化,主要体现在存储模式、效率及著作权内容处理上。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倪朱亮表示,网盘作为一对一存储方式,每次上传下载均涉及复制件数量变化;而云盘则利用云计算技术,通过集群应用、网络技术和分布式文件系统实现高效协同工作,特别是秒传功能基于文件指纹比对,避免了不必要的复制。在著作权内容方面,网盘上传下载多涉及复制行为,而云盘秒传则因未增加复制件数量而不构成复制。此外,网盘与云盘的分享功能也直接影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开放式分享可能构成侵权,而封闭型分享则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要求。  目前,有关信息存储技术与版权责任的讨论中,网盘存储空间、离线下载、网盘服务提供者责任是被讨论的关键。  网盘是否为信息存储空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指出,尽管网盘在字面上看似信息存储空间,但实质上应区分存储与分享功能。单纯的存储,比如用户将文件上传至个人空间,就并不构成公开传播,而是私密行为。只有当用户利用网盘的分享功能,将作品链接分享至公开平台时,才涉及版权侵权问题。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仅限于对分享链接的处理,而非存储内容本身。即使收到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仅需删除侵权链接,而非网盘中的存储文件。  司法实践已有示范性探索  如何判断云存储服务商是否应当为提供离线下载服务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王迁表示,如果百度仅帮助用户在第三方服务器中找到资源下载,且未增加传播源数量,则不构成传播行为;反之,若百度在用户无法从 死链 下载时,从自有网盘用户中提供相同文件,则其行为形成了新传播源,构成传播行为。最近在广东高院对于百度网盘侵害作品《食为奴》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中,倾向于认为第三方网站是传播源,百度未直接实施传播行为。  张伟君表示,从广东高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云存储相关法律问题时,不仅考虑了版权人的权益,也兼顾了服务提供者和合法用户的利益。例如,在屏蔽措施上,法院倾向于采取更为精细化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对合法存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的司法裁判在云存储法律问题上已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平衡,对于权利人的维权以及网盘服务提供者如何采取屏蔽文件分享功能措施提供了比较清晰的司法指引。  当发现有用户实施了未经许可向公众分享作品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网盘服务提供者直接删除网盘中的文件吗?王迁认为并不合适,因为现代网盘技术中,真实存储的文件只有一份,每名用户网盘中的相同文件多以镜像形式存在,删除文件将导致所有用户都丧失该文件。网盘仅仅断开分享链虽有一定效果,但用户易更改链接,保护力度有限。王迁建议,网盘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合理的规则,如允许限定人数和限定变更频率的朋友圈分享,对重复侵权用户限制或取消分享能力。未来诉讼将更多关注这些规则是否合理,以及它们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  倪朱亮也认为,用户未经授权上传下载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构成侵权。对于具有分享功能的云盘,适用 通知—删除 规则是合理的,但删除链接的合理性需进一步评估。对于不具有分享功能的网盘和云盘,直接删除内容涉及隐私风险,需谨慎处理。  从网盘到云盘的技术变迁对著作权保护和责任认定提出了新挑战,倪朱亮认为,需要法律、技术和产业界的共同努力来寻求平衡。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的责任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广泛探讨的热点话题。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炼红提到,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和应对策略,目前尚未形成共识,技术的不断进步对平台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使得产业发展面临新的需求和变革。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需要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和灵活的规则体系,以有效地回应技术和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以更加开放灵活的版权保护规则应对技术挑战
**以更加开放灵活的版权保护规则应对技术挑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技术的应用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需要更加开放灵活的版权保护规则来应对。 在数字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一方面,新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更加容易,盗版和侵权行为也更加猖獗。另一方面,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以人工智能为例,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自动生成大量的版权作品,这些作品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版权。然而,目前的版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版权,以及如何保护这些作品的版权。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同样,区块链技术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版权作品的溯源和交易,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版权保护规则,区块链技术可能会被用于盗版和侵权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以更加开放灵活的版权保护规则来应对技术挑战。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建立更加明确的版权保护规则**:对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生成的版权作品,应该明确规定其版权归属和保护方式。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版权登记和认证制度,确保版权作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加强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针对盗版和侵权行为,应该加强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为版权所有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3. **推动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版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应该建立健全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共同应对新技术带来的版权挑战。 4. **促进版权保护与技术发展的良性互动**:版权保护和技术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应该鼓励技术创新,同时加强版权保护,为技术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总之,以更加开放灵活的版权保护规则应对技术挑战,是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必然选择。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版权保护规则,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