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曲者以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获法院支持
2024-09-14
编曲是音乐创作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在音乐和法律领域, 编曲 一词没有明确定义,导致一些编曲者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却无法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地位和收入。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之一的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以音乐作品作者的身份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涉案音乐作品的编曲具有独创性,该原告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自编歌曲被用作综艺节目背景乐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方某、苏某某主张对其二人合作完成的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由方某清唱歌词后交由苏某某进行编曲创作。被告某技术公司是某综艺节目的出品公司。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二原告的涉案音乐作品作为综艺节目舞蹈背景音乐,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原告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不属于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一揽子合作协议,由协会负责联系音乐作品权利人并代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被告并无侵权故意。涉案节目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时长较短,未侵犯二原告所谓的表演权;歌曲知名度较低且存在捆绑销售情形,二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编曲内容具独创性被认定享有著作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苏某某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某技术公司是否侵权?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作者包括词作者和曲作者。苏某某在方某人声的基础上,进行了编曲创作并配乐,形成了涉案音乐作品。对于该作品而言,苏某某的编曲内容具有独创性,是该作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其为涉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可以与方某作为权利人共同主张权利。二原告共同创作录制了涉案音乐作品,对该录音制品享有权利。 被告某技术公司在未取得二原告授权、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综艺节目中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片段作为选手舞蹈表演的背景音乐,并向公众提供了当期节目的网络点播服务。涉案综艺节目播出后,节目组人员虽曾与二原告沟通,但最终未取得二原告的追认授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作为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二原告提交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可以看出,涉案综艺节目歌曲信息中未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对二原告词、曲作者的身份进行署名,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在涉案综艺节目的录制过程中,现场有大量的参赛选手和观众,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舞蹈表演的背景音乐进行播放,属于对涉案音乐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行为,构成表演权侵权。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某技术公司赔偿原告方某、原告苏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并在涉案综艺节目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表声明向原告方某、苏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法院选择确定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某技术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技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曲者以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获法院支持
以下标题可供选择: 1. 法院判决支持编曲者以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 2. 编曲者维权成功,法院支持其以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 3. 编曲者获赔,法院支持其以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 **正文:** 编曲者以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获法院支持 近日,一起涉及编曲者以作者身份主张侵权索赔的案件在法院获得支持。这一判决引发了业界对于音乐版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据悉,该案的原告为一位知名编曲者,他指控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编曲的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并录制发行。在法庭上,原告以作者身份主张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涉案作品的编曲者,享有与作曲者同等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编曲者对其编曲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和录制发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数十万元。这一判决不仅为编曲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整个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树立了榜样。 随着数字音乐时代的到来,音乐版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编曲作为音乐创作的重要环节,其版权也应得到充分保护。此次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助于提高编曲者对于自身权益的重视,鼓励更多的编曲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同时,也提醒广大音乐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获得合法授权,以免陷入侵权纠纷。